2024-04-29 17:00:00 浏览量:127
政策
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从2024年起分批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试点工作拟分三批(2024-2026年)实施,建设期限为三年,2024年拟支持不超过20个城市。后续年度根据实施情况确定试点规模,并优先支持政策未覆盖省符合条件的城市。
通知原文如下↓
财办建〔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加快建设城乡融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增强流通保供能力,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助力地方统筹推进家电等以旧换新,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财政部、商务部从2024年起分批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支持方向
三、工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验收办法等,指导督促试点城市细化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定位,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把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流通保供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推动。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宣传发动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建立跨部门资金项目比对机制,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筛选、预审工作,与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事项和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要指导试点城市健全项目“建管用”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内在服务提升,确保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利用政府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失信惩戒制度。
(三)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试点建设。省级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建立省市区(县)三级日常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四)做好宣传推广。省级部门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总结推广试点城市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企业、民众参与热情。各省级部门应按要求督促试点城市及时、准确填报资金安排、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主动报送工作动态和相关问题建议,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模式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附件下载: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附 总目标及年度分解目标.xlsx
●交通运输部发布《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2024年第一期)
●【重要通知】关于开展四川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专家智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